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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根据《于成龙判牍菁华》来研究于成龙的司法裁判,联系大清律例,并结合判词来分析作为循吏的于成龙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是严格遵循法律,还是按照情理断案。若其是以情理断案,那么所谓的情理是指“天理”、“人情”,还是指“情实”、“道理”?笔者在对判牍菁华进行仔细研究并结合《于清端政书》分析后,认为于成龙在判案过程中,大部分时候都以情理为断案标准;情理既包括“天理”、“人情”,也包括“情实”、“道理”,且其运用次数相差无几;运用法律也并非于成龙断案的必要手段,其经常以权运法,不严格的遵循律例,甚至有时还会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