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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一种较严重的职务犯罪。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受贿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对一些新出现的贿赂行为进行科学规制。为了有效的打击受贿犯罪,有必要对受贿犯罪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本文从受贿罪的立法情况入手,把我国建国以来受贿罪的立法情况与我国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作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益要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概况,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罪立法的进程,介绍了我国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论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笔者回顾了建国以来受贿罪主体的变化,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实质特征——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已有的司法解释对农村两委成员、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假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论述了贿赂的范围,就我国关于贿赂范围的学说与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认为贿赂的范围应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并对理由加以论述。第四章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结合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阐述,然后探讨了利用将来或过去职务的便利能否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等问题。第五章阐述了利益要件,简述了对利益要件含义的理解,介绍了利益要件在我国的立法变化,对比了关于利益要件在受贿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的学说,阐述了取消利益要件的理由,最后分析了取消利益要件后,收受型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理报酬、一般违纪行为、诈骗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