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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以恒久地信守犹太律法、维护传统文化而闻名于世。犹太律法的来源异常复杂,吸收融合了古代近东地区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和法律,以《托拉》为律法核心,加之历代犹太教学者和拉比不断地解释、扩展和补充,最终形成了以《塔纳赫》、《塔木德》、《托塞夫塔》、《米德拉什》等诸多宗教经典为载体的律法体系。财产继承制度是犹太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古代犹太人的基本生活情况。与同一时期两河流域的其它民族相比,古代犹太民族的财产继承制度既有相似性又特殊性,体现了古代以色列社会发展的特征。迦南被古代以色列人看作是先祖亚伯拉罕留给他们的财产,因此以色列人对迦南土地的占领被认为是对遗产的继承。对迦南土地分配的依据、方式以及如何确定每一支派犹太人所应获得的土地范围,《塔纳赫》中都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中的表述较为简洁,造成了一些歧义。后世犹太教学者调和了不同意见,做出了一种既不违背《托拉》律法,又能让大多数人犹太人理解接受的解释。古代以色列是一个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社会,除了迦南土地在作为遗产分配时较为特殊外,对其它财产的继承都是以维持各个支派的稳定延续为目的,通过父系一方,向下传承,男性子孙享有优先继承权,以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确定遗产继承人的依据,并且要把女性继承人排除在继承行列之外。犹太教财产继承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长嗣继承权,它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实行的长子继承制,后者的目的是维护世袭领地的完整。犹太律法对于长嗣身份的确立、验证和继承财产的份额有着明确的规定,但长嗣继承权实际上是对其他兄弟利益的损害,父亲可以把他的部分财产作为礼物馈赠给其他的儿子,长嗣也可以放弃他的权利,上述方法逐渐消除了这种不平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的犹太人对涉及到女儿的遗产继承律法产生了强烈的不满,要求进行改革;加之与希腊化世界联系的加强,受到这些地区的影响(在希腊、罗马社会中女人能够从她们的父亲、丈夫以及其他的男性亲属那里继承遗产),排斥女性继承人的作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因此犹太教的律法学家采用了鼓励父亲在生前把自己的财产作为礼物馈赠给女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在财产继承上性别失衡的情况。但是,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女性,依然很难继承丈夫、儿子的财产。古老的犹太律法由于创制较早,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对虔诚信仰上帝的犹太人来说,又绝不能违背源自上帝的律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古代犹太教的学者和拉比们采用了一种能两者兼顾的做法,即只要求在形式上或字面上达到律法的要求,对实质的行为没有限定,甚至是背道而驰的也无关大碍。这种方法就是所谓的“实用性阐释方法”,它既遵守了传统律法,又不完全拘泥于律法的限制,使旧的律法被重新解释后,能够应用于新产生的情况,有助于让《托拉》作为现实生活的指南而始终有效,保护了犹太教的传统和权威,有利于增强犹太民族的凝聚力。这种变通律法的方式对于后来犹太人的行为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已经超出了律法领域,扩展到商业、政治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