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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错案的及时纠正和严格追责成为热议话题。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系统不断出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毫无疑问,该制度在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毋庸讳言的是,该制度建立伊始,便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引起较大争议,对于错案追责制度的存在,观点不一。错案概念的混乱,责任范围不明、规则不一、程序不清、保障缺失等立法内容和技术上的瑕疵更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最大障碍。显然,这样的状况极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因此,本文首先从法官错案追责制度的建立背景出发,在从理论上厘清错案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范围的基础上,用罗列观点和意见的方式进行立论基础分析,探究该制度理论层面的依据,论证当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接下来,分析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及法官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和美国、德国、日本的司法官惩戒制度,借鉴这些制度在规定及运作机制层面上的立法及做法。最后,回归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身,梳理出该制度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两高工作文件、团体规定及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近年来的三起典型错案进行实证分析,反思现行错案追责存在的不足。从法官错案责任的追究标准、追究机构和追究程序三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