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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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完善《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打击商业贿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结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可以发现本罪在主体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基于此,本文选取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在密切联系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本罪主体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深度研究,说明本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非公务性”,分别就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探讨,最后,基于理论研究前瞻性的要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范围进行了穷理性探析,提出了认定本罪主体内涵和范围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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