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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背景以及法制尚不健全的状况,致使外商投资企业法先于公司法制定。在公司法制定之后,将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其调整范围,这就必然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方面规定上的重叠,形成了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双轨制”的规范模式。虽然说这种规范模式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这种“双轨制”的规范模式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而且这种“双轨制”规范模式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并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综合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的立法历程着手分析立法现状的成因,从立法经济背景的变化、“双轨制”模式的缺陷、可供借鉴的法制统一先例以及外国立法经验等方面论述了废除“双轨制”,由公司法对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统一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还从立法思想和具体公司制度两方面,提出了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由公司法统一规制的具体措施,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从而为我国更好的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