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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制度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中出现最早、最古老的一项诉讼制度。但随着国家权力的逐渐强盛,国家追诉主义的出现和发展,在各国,刑事自诉制度逐渐衰弱,并有被公诉制度代替的趋势。但是,在我国自诉制度却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经济高速发展,新时期的中国贫富差距逐渐增大,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社会不安定因素逐年增加,而公诉制度由于其严格执行刑事法律的刚性特点,难以缓和社会矛盾。自诉制度则由于其柔性特点,有着软化刑法的刚性作用,能给予激烈的社会矛盾以缓冲作用,因此在我国有着很大的发展前景。但在我国刑事自诉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中,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研究由于由于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亦被学界冷落。研究只停留在注释层面,并没有梳理清楚刑事自诉制度的整体脉络,也没有理清刑事自诉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该如何定位,其基础是什么等问题。本文在罗列出学界争议较多的刑事自诉实然中的诸多问题,就自诉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已陷入困境的现状,对刑事自诉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做一较深入的剖析。认为刑事自诉制度存在问题较大方面的原因是:第一是当下学界普遍追逐热点,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冷落自诉制度研究,对世界各国刑事自诉基础理论也缺乏深入研究,导致自诉理论无法引领立法;第二是普遍的以国家角度而忽视社会公众角度的刑事立法,使自诉制度法律规范制定和社会传统文化存在较大的冲突,导致其因脱离被公众遵守的基础而遭抵制,从而无法实际执行;第三是司法制度存在行政化审判、缺乏实务考虑的理想化执法目的设计等缺陷,使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司法二元化现象极其严重。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和发展自诉制度,就应首先从发展自诉理论研究入手,广泛吸纳世界各国的刑事自诉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确立和解决刑事自诉权存在的基础问题,并以此为基点,理清自诉制度的整体脉络,正确定位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界限,尊重和适当约束被害人的自诉选择权,建立符合自诉案件特点的审理程序。如引入刑事调节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自诉担当制度等已经国外理论研究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促进我国自诉制度的完善,发挥更切实际的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