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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教育的投入十分不足,占 GDP 的比重不但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比不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民办教育的发生和发展,实际上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消费需求所要求的,但是,我国民办学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伴之以法制的迷惑、政策的反差以及由此衍生开去的种种纷争。因此,本文拟从法律组织形式的角度对民办学校进行一番探讨。 本文以前言开篇,正文分为三部分,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前言部分在说明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背景之后,表明写作的原由。 第一部分“我国既有法律框架下民办学校组织形式的考察”,首先回顾我国学校体制的发展历程,然后通过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分析,说明我国现今对民办学校法律组织形式的规定根本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不仅置民办学校举办者于法律不确定性的风险之中,而且使民办学校实质上“无法可依”,这从根本上反应的是我国法人分类的缺陷。 第二部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法律组织形式”,在介绍了非营利性组织的含义及其界定,并分析了个人企业、合伙、非法人团体及非营利性社团的弊端之后,将着眼点落在财团法人组织形式,我国不仅有采纳这种组织形式的必要性,而且可以借鉴日本、我国台湾的立法例,从而构建我国财团法人民办学校。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法律组织形式——兼论我国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限制”,从对我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限制的实证检讨入手,说明我国的民办学校采用营利性法律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的国情的,这也是社会实践的迫切要求;然后通过对民办学校采用营利性法律组织形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论证营利性民办学校足以协调好营利性目的与教育质量保证之间的关系;最后对可供我国民办学校采用的营利性法律组织形式进行分析、介绍。 结论部分作一总结,认为“营利”、“非营利”在本质上与从事的事业范围无关,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只是供私人选择从事私人事业的两种不同组织形式,我们应该将组织形式采用的自由还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