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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中,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应当有序的推陈出新,优胜劣汰。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行之已久,但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尚未建立。随着我国改革的加深,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应付世界性或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使银行倒闭的数量大幅减少。之后许多国家参照美国的模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包括保护存款人及投保银行,稳定社会金融体系,化解金融风险,又能监管投保银行,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承担的风险,进而稳定货币制度,以及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但其缺陷在于引发道德风险,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吸引脆弱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以及存款保险机构自身利益问题。 香港在2004年7月成立存款保障委员会,所有持牌银行均须参与存保计划,补偿上限设定为每名存款人十万港元;港币及外币存款均受存保计划保障。在美国,银行保费是基于其风险水平。每名存户存款赔偿限额达十万美元。欧盟为了促进国外和国内银行之间有更好的竞争环境,允许在成员国中有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者设最低覆盖限额为2万欧元。 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一般都是以独立的法人形式存在,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对其存款保险制度有资金支持,或者由政府管理。存款保险的会员资格以属地原则为准。一般是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赔偿方式则设定承保上限,保额平均是人均GDP比值的2.4倍。国际上,存款保险费率主流是单一保险费率。但较发达的国家则依照风险来确定保险费率。 在我国,对于存款保险的探讨早已开始。2007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列举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不平衡,四间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53%。此外,我国银行业需面对的问题,包括不良的借贷,银行丑闻及贪污,及资本充足率较低。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银行市场机制,降低银行破产对融体系以致社会稳定的冲击。笔者建议,除农村信用社外,施行全面强制式款保险制度。农村信用社则单独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为其提供信用保障。至存款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笔者建议应该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及外存款,不应保护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非法存款、特殊高利率(如银行期推出的理财业务)的存款。但在推行时,必须参考其它地区如香港的做法,设立机制,要求银行向客人说明存款不受存款保险保护的性质,并在客人同意接受此种风险的前提下才可以接受客人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应采取强制方式。就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方式,笔者建议可以暂时将保险最高理赔额定为1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