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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该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 文章以自首的认定为立足点,探讨了自首成立的构成要件,并将自首定义为犯罪人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相当于主动投案的情况下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整体。这一定义始终贯穿于具体自首问题的分析过程中。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梳理了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从传统自首制度的刑事政策根据入手,探讨了完善自首制度的一些想法。 第一部分,重新界定了自首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将长期割裂的自首主客观方面重新统一起来,提出自首的三个要件。另外,为了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自首保护的重要意义,阐述了自首是与辩护权并列的犯罪人的重要权利。 第二部分,对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自首主体问题;对包括扭送情况下的自首、假自首与自首不彻底、销毁证据后自首及自诉案件自首问题;对自首与辩护关系、自首情节与累犯情节适用及自首行为对定罪影响问题;以及自首不能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着眼于完善自首制度,主张以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指导为基础,审时度势,结合犯罪形势,适当吸收统筹犯罪人资源的思想,以此促进自首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