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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未成年人都是社会的希望。作为成人社会中的我们有责任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有责任在他们人生起点上提供更多的帮助。特别是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一特殊界域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应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护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智慧等方面发展的不健全,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较差,容易接受新事物,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强等特点,法律的天平应向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在刑事方面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立足于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入手,系统地探讨了这一特殊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时,应当贯彻将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细致的社会调查以及对未成年案件简化原则。在侦查阶段中,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和缓的询问方式、不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应当做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做到少捕、慎捕,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适用不起诉决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暂缓起诉制度。在审判阶段,通过建立未成年人专门审理机构、充分运用柔性庭审方法,以及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行强制辩护等措施,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并按不同的方式判处刑罚,采用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给失足的未成年人自我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未成年人重新融入到社会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