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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造成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而与患者一方发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它包括医疗机构须承担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赔偿和须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三类侵权纠纷。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机构及医生的专业权威经常被滥用,医患之间早已突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常呈现为简单的“吩咐”与“遵从”状态,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患者处于劣势。正确处理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维护弱者利益,保障公平正义,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医疗科学是一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进步的科学,其担负着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成功的经验是建立在无数次失败的基础上的,不允许探索,不允许失败,医学就会停滞不前,就会从更根本的意义上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同样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本文对巢湖市近三年来的医患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以巢湖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视点,延伸至全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分析当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特征、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重点分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有关案由的统一和规范、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鉴定制度适用、病历纠纷审理及赔偿制度应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提出解决对策。主张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上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正的保护。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做法均不可取。笔者主张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提出应当根据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并以相应归责原则为基础,分别确定三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赔偿标准方面,审判实务中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做法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坚持法律适用的一元化,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规定,保证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充分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从审判实务角度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几点构想,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