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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只有在适用中才能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否则,法只是一种纯粹的语言条文形态,是一种没有生命的“死法”,而量刑却能使“死法”向“活法”转变。量刑均衡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量刑情节适用不一致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情节是综合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是刑罚的重要量刑因素。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量刑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立法上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这样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轻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又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等等缺陷和问题。总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极为混乱,这使得量刑的统一性和量刑均衡大打折扣,客观上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完善。当前,我国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约四万五千字,全文除了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本文在第一部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分类等进行分析,在反思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浅见。同时,本文注重运用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尝试挖掘更深层次的内容。第二部分则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对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现状进行剖析。正如前文所述,酌定联系情节问题更多地存在于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所以对一些典型的案例中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详细分析,在案例的收集过程中做到了“与时俱进”。随后,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提出目前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鉴于前文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现状分析,提出了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基本思路。本文把酌定量刑情节司法适用过程分为三个环节: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取”即如何“发现”和“酌取”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酌量”即如何量化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定”即斟酌决定如何适用“酌取”并“酌量”之后的酌定量刑情节,得出最终的宣告刑。总之,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过程就是“酌取”、“酌量”、“酌定”的有机统一,其科学性就体现在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和良性互动方面。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前文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的司法建议和改进措施。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化对酌定量刑情节适用进行完善,应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和地位,同时,还要努力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二是借助司法规范化来达到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目的,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营造良性的司法环境。本文力图对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立法和实务存在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并对相关的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希冀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笔者理论知识不够丰富,思考问题的局限性,论文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