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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诉讼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当事人的合法意志越来越被尊重,诉讼契约理论开始在我国受到重视。诉讼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正在进行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行为。它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贯彻了私法自治的思想,蕴含着追求双赢与和谐的精神,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诉讼契约与契约等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界定了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明确了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探讨了无瑕疵诉讼契约的法律效力及有瑕疵诉讼契约的法律救济问题,为之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诉讼契约的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在我国建构的理论必要性和实践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前两部分对诉讼契约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及制度建构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具体方案。首先,对诉讼契约所涉及的基础理论进行建构;其次,完善我国现有不合理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再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的类型;最后,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对诉讼契约制度的实施进行相应的规制,以保障诉讼契约制度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