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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由此可知,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如果能够熟知并掌握举证规则,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所有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是证据规则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并在证据规则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说所有的证据规则均是围绕着举证责任展开的。在一起诉讼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每起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又分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原告或公诉一方作为一起诉讼案件的启动方,其所承当的举证责任对该起诉讼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甚至于将直接决定该起诉讼案件的成败。因此,排除刑事诉讼案件而言,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贯穿中国文化的一类纠纷——民告官。在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曾经一度被作为主流举证责任规则沿用多年,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至今,已近28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也由此正式确立,但是,该法本身并未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进行明确。时隔9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作出,首次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明文的确认,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制度也由此第一次得到了补充。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决定对已适用二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计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含义分析。本部分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概念界定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适用入手,通过将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进行比较分析,逐步展开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分析。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原告举证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本部分比较分析了行政诉讼中国内外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各自的特点,分析了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现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认识上、立法上和实践上进行分析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通过该分析引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存在问题的提出的解决方案,一是从认识上改变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不当观念,二是从立法上明确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适用,三是从实践上克服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