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我国网络交易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额已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020模式、移动支付等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受网络交易本身特性的影响,加上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网络交易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偏弱,我国网络市场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大量存在,网络交易监管形势依然严峻。为了维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网络交易监管进行深入探讨。论文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和网络交易监管概况进行了回顾,对宿迁市进行网络交易监管的思路进行了总结,并对宿迁市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比如,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进展缓慢,信息共享不畅制约信息化监管手段的实施,处理消费纠纷难度大,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弱。在归纳总结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全国网络交易监管面临的大环境和共性问题的角度,剖析导致宿迁市相关监管改革措施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现有规范法律位阶低,法律效力不足,内容滞后于网络交易监管需要,实用性不强。二是部门协作仍待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仍待确定,联合执法的推进仍然乏力。三是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网络交易监管的专职人员在数量和能力上明显不足,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依然落后于网络交易技术的发展速度。四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缺陷,监管部门信用管理手段未对网络交易主体有效覆盖,社会整体诚信体系建设仍待强化。五是网络交易行业自律有待加强,网络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较少、自我管理能力偏弱。在总结比较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国内部分城市关于网络交易监管的经验做法后,本文从三大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第一,完善网络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推动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的制定,提高立法层级,加快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网络交易管辖权,强化第三方平台上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权;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义务,但自然人从事的经营内容不涉及许可或资格资质的除外;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平台内卖家管理责任、交易纠纷举证责任。第二,完善网络交易行政监管体系。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部门之间明确具体的工作协调制度,地区之间建立分流协查机制,明确网络交易案件移交、协同办案等合作方式;组建充足专业的执法队伍,着重在乡镇、县区层面增加、扩充执法人员,以应对快速更新的网络交易违法手段、不断扩大的网络交易规模;积极研发设计高效便捷的网络交易监管技术系统,提高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效率。第三,完善网络交易信用监管体系。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发挥第三方平台信用评价、行业组织自我管理、专家智库研判评价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功能,营造网络交易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