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腐败案件中的沉默权问题研究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l981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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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严重威胁着国家的发展,也是对人民权利的极度蔑视。对于腐败案件,一定要予以严厉打击,方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然而我国对于腐败案件的打击往往急于求成,在运用各种“专项斗争”进行反腐的同时,往往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频繁刑讯逼供,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其实,对于该类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保障,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姑息养奸,而是为了贯彻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原则,更好的维护人权,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然而就当下我国进行反腐的实践来看,为追求破案效率,最快速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往往会忽视案件的程序正义,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沉默权的忽视。沉默权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因此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权利,其出发点是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沉默权的设置不仅仅具有诸如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预防公权力的滥用以及平衡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等积极作用,同时它还可以倒逼司法进步,推动依法治国的落实。  在我国目前在刑诉中并没有明确沉默权,只是在一些法条中做了一些“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性规范。虽然从侧面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以及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但与沉默权背道而驰的“如实回答”的义务仍然保留,这样在刑诉程序规定本身就造成了一定的矛盾。而在贪腐案件中,这种现象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针对贪腐嫌疑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本身就有纪委的先行介入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嫌疑人是很难享有权利的保障的,更得不到沉默权的保护。因此,针对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如何保障贪腐罪犯的沉默权,应当从以下三大原则入手:包括保障人权与打击腐败相结合、依法治腐为主,依纪整治为辅以及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三大原则的指引下,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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