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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不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就无法适用法律。因而,对于法院以及法官所进行的行政审判活动,并不能笼统地理解为将相关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更应该看到这种适用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因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抽象的,适用法律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对法律条文含义的理解或者解释过程,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必须要进行法律解释。而考虑到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以及作为个体出现的公民在立法中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当相关法律规定含义不明确时,应注意考察是否应当做有利于公民一方的解释。在结构上,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现代法学理论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解释理论。本文着重介绍了哈特实证主义法学中的法律解释理论与德沃金的阐释性法律解释规则。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与现实性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在考察国内、国外学界有关法律解释方法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有关行政诉讼中法官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问题。第四部分则主要是尝试对行政诉讼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安排进行分析,其中又分为文义解释的优先性规则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行政法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解释活动中的运用等几个部分。在前面介绍与分析的基础上,第五部分尝试集中对行政诉讼中可能做利于公民解释的场景进行初步探索。在分析的进路上,又从文义解释指向唯一结论、文义解释指向多个解释结论、文义解释的多个结论中有一个利于法律所指向的公民等几个方向展开。最后,作为前面正文部分的补充,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对行政诉讼中进行正当法律解释可能存在的现实障碍做简单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