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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一种依单方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其与普通的契约信托相区别,是以遗嘱为载体,与遗嘱同时设立、同时生效的信托类型。由于遗嘱信托能够实现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作出的诸多设计、能够达成简单传承财产以外的诸多目的,因而在英美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得到了普遍适用。遗嘱信托不但可以灵活地实现有关遗产的规划设计,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继承纠纷的发生,实现遗产的效益最大化。对于个人财富大量积累、继承纠纷不断增多的我国,它是一个非常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制度。但自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遗嘱信托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究其根本在于信托法的各项条款基本都针对契约信托而设置。即使存在关于遗嘱信托的专门性条款,也只是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规定。现有法律对遗嘱信托概念、性质界定不清,导致有关成立、生效、登记等规定在逻辑上较为混乱。为探究应然的遗嘱信托,进而提出有效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欲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对遗嘱信托制度予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从信托概念入手,结合信托与遗嘱的特点明确遗嘱信托的概念。而后通过对遗嘱信托特点和类别的论述,进一步明确遗嘱信托的内涵和外延。并且通过对遗嘱信托各项功能的论述,体现完善该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着重论述遗嘱信托设立的各项要件。首先从设立者资格、设立形式和公示等方面对设立遗嘱信托的形式要件进行论述。其次,从信托目的、受益人资格及处于核心地位的信托财产方面对设立遗嘱信托的实质要件进行论述。特别对信托财产的范围、独立性特点、所有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等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对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受托人和监察人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遗嘱信托的法律效果。依次按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的顺序,对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分析。其中,着重论述受托人所担负的义务及受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四部分对遗嘱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加以论述。分别对主体、财产和信托内容的变更,尤其是新受托人的选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现有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遗嘱信托不能以受托人接受为设立要件;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给遗嘱信托的生效和公示设置障碍;信托财产权属不明;同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衔接不畅及缺乏监察人监管等问题。最终通过分析,提出既符合现实又利于问题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