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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大众传媒、商业广告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名人、明星等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因素被用于商业广告、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中,不仅能够促进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而且能够给明星、名人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与此同时,名人的一些人格因素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从而使他人获得利润。各种侵权实例出现,共同之处在于利用了名人人格因素的商业价值。在司法领域,一系列缘起于人格利益商品化的案件,也迫切期待适当法律制度调整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我国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中,有关司法解释,将侵权获利因素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加以考虑。但是,侵权获利因素应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一些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中,侵权获利得以作为独立因素,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项因素的引入预示着精神性人格权中包含着财产权益。因此,侵权行为的矫正请求权除了侵权法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的请求权基础。本文通过分析试图确定获利返还的请求权。第一部分:在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确定了“侵权获利”这一考虑因素,来确定受害人的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将其列为一项单独的考虑标准。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获利因素是否适用于全部的人格权?这一因素的引入会对现有权利体系造成怎样的影响?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各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看来,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都相对薄弱,对于人格被用于商品化的也略显粗糙。这与时代发展相关,也与现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体系有关,使得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陷于局限之中。人身权益的保护具有盲区,人身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具有局限,这就要思索突破这种弊端。第三部分:鉴于二元权利体系的局限,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寻求突破是解决这问题的良好途径。单就人格权而言,也是有多不同的,有类型化的必要。现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格权用于商业化的现象极为严重,这也就出现了人格商品化的现象。在解释人格商品化这种现象时,出现了人格权观点、财产权观点、知识产权观点等。在上述观点中,财产权观点在对于权利体系以及对于为题的解决方面较为突出。第四部分:对于获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拓展,分析此种请求权是单独适用还是依附于其他请求权适用,或者本身就是其他请求权的一种。对于这种请求权,也有很多种观点,例如混合请求权、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适用。第五部分:选择一个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作为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公平正义理念一直是人类社会追崇的理想状态。损害行为应该得到有效的制止才符合社会正义。通过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的效果要件可以作为获利返还的请求权的一个分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