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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假想“见义勇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实践中的处理十分尴尬。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把此类案件作为故意犯罪来处理,然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故意犯罪的意图,故将其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的均衡,并且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沼。假想“见义勇为”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就是假想防卫过当的情形,研究假想防卫过当有助于解决此类案件的实际处罚问题。研究假想防卫过当,应当厘清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构成要件、定罪与处罚。第一,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对概念存否问题学界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认为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的存在并无必要,可以直接用假想防卫概念进行描述。“肯定说”为主流观点,认为假想防卫过当不能用假想防卫概念进行描述,它所概括的是某一特殊情形。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说,假想防卫过当概念的存在都具有重要价值,假想防卫过当可以界定为“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预想防卫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的行为”。同时,关注假想防卫过当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过当与假想防卫的界分问题也是必要的。第二,假想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假想防卫过当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出限度以及行为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对事实上发生的事件存在误解是事实事件的表征所导致的,错误认识不阻却防卫意图,但行为人着手防卫时须具备更为单一的防卫意图,同时对限度的判断、对严重结果的理解也是成立假想防卫过当的关键。第三,假想防卫过当的定罪。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含过失与故意,实践中也存在无罪过的状态。由此可将假想防卫过当抽象为无意识型假想防卫过当、过失型假想防卫过当以及故意型假想防卫过当。进而假想防卫过当可以按照“主观方面+行为+行为性质”的方式确定罪名。第四,假想防卫过当的处罚。对假想防卫过当应采取“过失犯罪适用减免处罚,故意犯罪不适用减免处罚”的原则。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利益至上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