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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居委会作为我国城市基层组织对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起来很大的作用,同时它作为连接城市居民和基层政权的桥梁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它又不自觉地充当了基层政权管理城市基层的派出机构,丧失了它本来应当具有的“民治”的特点。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介绍上海市W小区的个案引出我国目前城市小区的居委会制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通过这个具体的事实找出我国居委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源,即城市群众自治组织受到了基层政权的控制失去了其应当其具有的性质。但是,现实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居委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城市居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特别是随着我国二00四年宪法修正案以及二00七年《物权法》的颁布,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房产受到了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的保护,城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及其具有的自我管理的功能都对以往居委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如何在新形势下让居委会回归本色,成为实实在在的群众自治组织?笔者主要从立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三个方面进行了考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国家应当是保障居委会的自治性的实现而不是干预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而且是如何保护城市公民权利的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