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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报道,我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我们所身处的这个同样飞速发展的世界。因此,新闻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拥有成熟的新闻媒体帮助我们看到更多更客观真实全面权威的报道是普通读者的重要愿望,也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理想。对政府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其中一个重要职能,这一点在西方民主制国家中被相关媒体发挥的淋漓尽致,通过新闻媒体对不公正的社会事件的披露、对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曝光、以及对好的社会现象的褒扬,能够将社会舆论导向正确的方向。然而,对比西方来讲,我国的情况更加复杂,由于我们正在经历非常转型期,无法用西方现有的理论与既有的经验来看待中国媒体的功能,因而,中国媒体的监督功能一定会呈现出不同于西方媒体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的媒体在发挥监督功能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一大部分是和法律相关的。由于现有的法律在新闻的规制和保护这一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因而就会出现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盲点,必须在现有的体制之下为其找到解决方式。笔者作为一个媒体从业人员,在大量工作实践之中,发现了现有的新闻制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又由于具有法科学生的背景,因而想凭借自己对于新闻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来为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参考性质的思路,也为今后执业实践中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体系的建构,来厘清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试图找出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这是笔者进行新闻侵权责任研究的初衷。在做相关研究之前,笔者先对新闻侵权责任既有的研究做了一番考察,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主要发现了以下几个还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并试图在论文中一一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绪论部分是问题的引入,由于在以往的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中,从事新闻研究的学者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往往分头进行,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很好的结合。由于学科的壁垒所导致的关注重点的不同,新闻学者往往侧重于现象的罗列,缺乏将现象提升至法学理论抽象分析的高度,而法学学者又往往仅关注于理论研究,对于现象的分析能力多有欠缺,因而得出的结论往往无法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性质的问题。两个学科的学者都偏重于分头研究,而未能领会到这一问题背后所体现的学科交叉的性质以及将两个学科更好的结合起来所带来的优点,因而既有的研究成果要么偏抽象无法运用,要么过浅显深度不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的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新闻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文章首先对新闻侵权及新闻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探讨论文主题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问题的相关概念界定,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对话。新闻侵权责任研究的出发点是新闻侵权责任的界定,笔者主要在前人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加以提炼和总结,并通过对新闻侵权和一般侵权不同之处的比较分析,即侵权主体、侵权手段、侵权客体、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入手去得出新闻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概念界定的。同时在本章中,笔者还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进行了探讨,通过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新闻侵权责任分为不同的类型,逐一分析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部分;并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分析,指出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所在与使二者能够良好的保持平衡的方法,为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分别划定边界,并通过在新闻侵权责任制度之中的具体适用,为实践之中的处理指明道路。第二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笔者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现状分析角度出发,指明我国现在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较为混乱,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笔者也对学术研究状况进行了考察,发现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倾向于自说自话,没有很好的结合各自优势做交叉学科的研究,因而这一理论问题到现在为之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部分。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通过分析指出严格责任束缚了新闻机构的新闻自由,而过错责任原则又将受害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最为有利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第三章主要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其责任构成要件的讨论上,笔者也侧重于其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来展开。在本章中,笔者主要界定了新闻侵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新闻侵权的过错,通过对这些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间的不同,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独有的特点,并结合美国法中的沙利文原则的含义和要件,发展与沿革,探讨了这一原则对我国的启示。笔者认为,沙利文原则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其理由在于,能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且并未违背自愿公平的立法理念,而且不会损害公众人物的利益,还有利于新闻单位监督职责的行使,鉴于以上这四个明显的优点,沙利文原则在我国可以得到适用。当然,沙利文原则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缺点就在于可能会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以及有可能偏离其最初设计的目的,因此,在我国,我们适用之时,不应当完全照搬,应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去粗取精。第四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众所周知,任何责任方式都尤其责任要件与应用领域,因此,尽管新闻侵权较一般的民事侵权有其特殊性,但其民事责任方式也必须匹配责任构成要件并界定于一定的归责原则之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笔者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中的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通过其对于新闻侵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在新闻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来展开研究,尔后为新闻侵权财产责任的适用确立了一定的规则。民事责任方式是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笔者有别于以往的学者所做的局部研究,试图为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本章的内容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本章的写作重在讨论新闻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重在研究规则如何确立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得我们所做的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对既往的研究有突破,在实践的层面也有其应用意义。第五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由于新闻侵权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概念的界定到责任的认定,再到民事责任方式的确立都是在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逻辑体系之中的探讨,因此,为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我们将在这一章中讨论抗辩事由的问题。本章中首先区分了传统理论中比较容易模糊处理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指出了将其模糊化处理所带来的问题和不足,因而指明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以保证概念的精准度。然后通过对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分析与评价,指出传统的六元说和四元说其实都是对事由的简单罗列,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形式上来讲概括手法并不科学,而且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事项,并且将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变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缺乏包容性。为了克服传统的学说的疏漏,首先要做的是将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的界限进行明晰。笔者通过将抗辩事由分为完全抗辩事由和不完全抗辩事由进行分类讨论,经过分别的论证,最终得出了较为科学严谨且包容性强的抗辩事由体系。从本篇文章本身来看,所做的分析只能算是对于当今新闻侵权研究所做的补充,希望能够得出一些能够应用于实践的结论,来调节现实中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找出二者各自的界限,平衡二者的关系。因此,本文在研究中一直是以这样的目标为前提展开论述的。当然,关于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学界中并非一个崭新的话题,前辈学者也多有论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目前的成果中,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研究空间。于是笔者试图通过学科融合的态度,采两个学科各自的优势结合研究,期望能够对建立新闻侵权责任完整的体系的建构有所帮助,并在实践中切实的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