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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种类及市场不断更迭,商品分类出现越来越多的模糊地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判断不清,进而引发一方以商标权起诉、对方以注册商标权进行抗辩的奇特法律现象。类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给商标权人及司法审判均带来很大的困惑。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引入的“劳亚尔”商标侵权案中,因为商品分类不明导致双方持注册商标对簿公堂,属于典型的注册商标间权利冲突,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读书郎”商标案、“歌力思”商标案及“11315”商标案,这些商标纠纷中均有三个共性问题:1.对因商品分类不明导致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的特征及根本原因是什么?2.类似纠纷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解决?3.类似纠纷实体上应如何进行应对?第二部分,商品分类,是指依据商品的分类原则以及划分依据,将其划分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特定位置的过程,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划分。商品分类不明导致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具有标识近似性、合法权利外观、权利的冲突性、商品分类的模糊性四大特征。主观上由于商标权承载商誉及符号本身稀缺性引发权利人之间的争夺,客观上因为商标权的的法律特征、《区分表》滞后性及语言的模糊性,共同导致了这类纠纷的产生。第三部分,阐述了相关程序中的问题。原则上为保证授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由商标行政部门处理,但是权利人仍可以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为由,交由法院裁判。具体处理该纠纷时,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人可在行政查处中,由地方工商局请示工商总局确定商品分类,或通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由商标行政部门认定该商品是否属于其权利范围,又或直接以对方商标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无效对方商标,从而彻底解决问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人仅能以对方不规范使用为由起诉,法院亦仅能对此进行裁判。考虑到行政程序往往时间较长,且最终还可能要由法院进行最终审查,本文建议在行政机关一定期限内未予处理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允许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从而给权利人以选择救济程序的空间。第四部分,针对前述成因,笔者提出三种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针对客观原因部分,笔者建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解释,明确商品的含义,进而明确商品分类;针对主观原因部分,笔者提出采用添加适当区别标志的的方式缓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双方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现行规则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笔者建议通过运用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对两个商标权进行价值的取舍,确定商品分类,进而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