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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开放设立民营银行,民营银行迎来发展新时代,在短短数年内获得迅速发展,为我国的金融业注入了新鲜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民营银行繁荣发展景象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有民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更有因民营银行特殊性而引发的风险,其中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尤为膨胀,对此起源于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借鉴,加重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达到一定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要承担重于一般股东的责任,例如向银行注入资金、提供担保、限制分红等,以帮助银行恢复正常。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对传统有限责任的突破,加重责任主要来源于实践需要,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建立起深厚的理论基础,加重责任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得以确立,成为各国金融风险防范和保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民营银行近几年来才有了一定的发展,因此民营银行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而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能够对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制,以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建立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建立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着各种困境,加重责任是对传统公司法有限责任的突破,因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充满质疑,同时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还面临着性质定位不明和股东差别待遇而引发质疑的困境,对此将会在文章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建立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状况,作为加重责任制度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加重责任有着深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对回应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质疑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日本的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采用与美国相同的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在《银行法》中对银行股东加重责任进行了规定,相较于美国而言更加清晰明确,台湾的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采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并对其进行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俄罗斯从信贷机构破产的角度规定了加重责任的内容,上述各国为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宜我国的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需遵循确定性、灵活性、最低成本和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将具有控制性地位的民营银行股东确定为承担加重责任的主体,当民营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危及广大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时、破产清算或者是被兼并时要承担注入资金、提供担保、限制分红和债权居次等责任,以实现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增强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度、降低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和预防银行特殊系统风险等目标设定。维护我国金融业安全和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