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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自古以来就与国家社稷安危密切相关。纵观中国之历史,从古代土地产权之变迁直至今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之确立,这些因素无不影响着农民权益的变化。现阶段正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土地征收是土地城市化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从2004年起,我国连续通过14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强调,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然而,农村土地征收在解决城市化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并没有真正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落实和保护,尤其是在征地程序权益保护方面,不容乐观。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系统中,存在大量的征地程序争议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我国农村征地程序中已有的或潜在的问题。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一定数量以征地程序违法为争议焦点的裁判文书作为总样本,对文书类型、裁判时间、样本来源的地理区域、原告胜诉率及有无代理律师、案件上诉率、原告败诉理由等进行归纳统计,发现我国征地程序存在以下五个问题尚待解决:第一,先补偿后征收是否违法的司法认定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中,先补偿后征收的情形在理论上属于程序违法,但在司法实务中,其违法认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二,征地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第三,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等程序的可诉性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第四,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落实难;第五,征地行为被确认程序违法后的撤销与赔偿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立法规范的不充分,征地步骤设计的不合理,行政执行重效益轻程序,征地程序中多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征地实施效果的不可逆性,征地程序监督与救济机制的不健全以及被征地主体程序参与度低,维权意识与维权方式不正确等。为了解决这类征地程序问题,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协调各层级的征地程序规范,实现各层级征地程序规范的内部统一和动态协调,确保规范的法律效力,又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法,科学细化征地步骤;第二,严格规范征地过程中的程序操作,要对政府进行“控权”,增设征地项目的公益性认定制度,引入土地、相关附着物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加补偿费预存制度,建立协商价购劝告制度;第三,明确征地程序性行为的可诉性;第四,健全征地程序监督与救济赔偿机制,既要加强横纵监督,又要丰富征地程序纠纷的救济方式,建立中立的土地裁判机构以确保社会救济,增加征地程序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违法征地的国家赔偿制度以确保行政救济;第五,完善征地程序的公众参与,既要完善公告、听证制度、参与程序,又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