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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透明度程度较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不足、仲裁费用较高和裁决结果缺乏一致性与可预测性等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国际投资仲裁愈发难以良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对此,欧盟率先以全球治理的思路出发,提出以法院制度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案,并着意将这种方案按照“双边——多边”模式过渡。这种方案被称为多边投资法庭(MIC),它在机制运行的透明度、法官独立与公正性、费用期限以及审查可能性上相较传统ISDS有长足的进步,可以被认为是未来较为科学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无法忽视MIC构建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应在具体的法官选任机制、管辖权确立和判决执行方面进行细致设计。中国向来是全球治理的参与和支持者,在国际投资法制的全球治理领域也应有所作为。此外,中欧之间的国际投资往来愈发密切,中国更应积极关注MIC的构建,以确保和促进中欧投资发展。中国对于ISDS的改革也发出了“中国声音”,提倡仲裁改革和多边机制构建的“双轨制”思路。因此,中欧双边投资条约(BIT)谈判中可能涉及的MIC元素也应审慎面对,未来如若时机成熟,可考虑将MIC引入到中国缔结的其他国际投资条约(IIA)中。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构建MIC的理论基础”。从欧盟委员会官方披露的有关MIC文件入手,归纳出MIC“多边、两层、常设”的内涵以及其“国际性法院”的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上归纳现有的MIC运行模式。全球治理是MIC构建的理论基础。MIC初审和上诉法院、避免争端机制、秘书处以及这些机构的人员选任、费用方案的依据与传统ISDS的私法性偏向不同,其设计实质上符合全球治理的逻辑。第二章为“基于传统ISDS弊端构建MIC的必要性”。论证了 MIC产生的基基础是“传统ISDS不能满足各界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需求”这一现状,包括传统ISDS存在透明度程度不足、仲裁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费用和期限成本过高以及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可预测性和审查可能性的弊端。MIC从较为科学的两级常设法庭设计、偏向公法性和高道德水准的专任法官制度这两大主要亮点对传统ISDS弊端进行了系统性、综合性的完善。第三章为“MIC面临的问题与前景”。论证了由于MIC尚处于构想阶段,其具体的法官规则搭建、管辖权的确立和判决的执行保障还缺乏更加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规则。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欧洲人权法院(ECHR)为借鉴的其他有经验的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可以被MIC所吸收,尤其是法官的素质、多样性的规则设计方面。为了保证MIC的公正性,还应当设置法官离任的冷静期。MIC的管辖确认可以设计为两种模式:修订IIA和缔约选择加入(Opt-In)模式。MIC判决的执行设计也需要规避国际法院(ICJ)和WTO执行上的缺点,可以借鉴欧洲法院(CJEU)的执行做法进行设计。第四章为“MIC对中国的启示及对策”。从归纳中国参与ISDS的历程和实践出发,分析出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需求是“公正性”和“合理解释”。中国历来从理论和实践上全面支持全球治理,且从长远来看,MIC已经率先迈出多边化的步伐,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多边实践值得关注。因此,关注全球投资治理的MIC符合中国的政策和利益。与此同时,在MIC构建完成之前,中国仍应关注并参与传统ISDS的改革,以更好地解决现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这之中,中国学者提出的常设投资仲裁庭(PTIA)方案较为科学合理。当下的中欧BIT谈判极有可能涉及到MIC的选择和适用问题,中欧BIT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应当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为主体,吸收MIC的有益经验。在未来,如果MIC构建完成、符合中国需求,可以考虑将MIC引入到中国IIA的争端解决机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