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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反垄断私人执行起着重要作用。在反垄断诉讼中,常常由于原被告双方经济实力和地位不对等,原告举证负担过重,致使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较少,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横向垄断协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和对公用企业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行推定等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经对比分析,原告的举证负担仍然过重。为了进一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应当学习反垄断私人诉讼较为成熟的美欧日地区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源地,对优势证据标准的采用和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欧盟近年来反垄断诉讼发展较快,其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日本通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帮助也为原告的举证提供了便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一、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掠夺性定价等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二、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三、强化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四、完善相关证据制度来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保障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