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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位继承制度源于古老的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岁月洗礼,成为一项经过实践考验的制度。后位继承制度法理基础为自由价值,它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尽管我国立法尚未构建后位继承制度,但在实践中,后位继承制度在解决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保护胎儿利益、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同时,在司法实务方面也出现了关于后位继承遗嘱的纠纷,构建后位继承制度亦是呼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我国《继承法》上构建后位继承制度,不失为维护法律之权威、回应家庭继承多样化需求、丰富遗嘱继承之类型的新路径。本文以后位继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这一制度从在罗马法中起源到在德国民法中完善的过程,总结出可以借鉴的历史经验。然后笔者对后位继承制度之法律关系进行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的梳理,在理论上,在遗嘱生效时、后位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期间其法律地位有继承既得权说、期待权说两种观点,笔者支持期待权的观点,认为其权利构造满足期待权的特征,具备独立之权利机能,故应作为一项实体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后位继承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进行构建并非易事,因此笔者通过研读关于后位继承制度的相关学说,其中既包括对后位继承度在我国之构建持赞同观点的学说也包括对其持反对意见的学说,对后位继承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本文最后一部分就后位继承制度入法之细节性规定给出了建议。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笔者建议:从宏观上,应将后位继承制度规定在遗嘱继承一章,并应将遗嘱继承一章安排在法定继承之前。从微观上,第一,对后位继承进行层级和时间两方面的限制;第二,明确后位继承人在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前位继承人违反遗嘱规定擅自处分不动产损害后位继承人之权益的行为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适用善意取得,后位继承人可通过向前位继承人请求损害赔偿获得权利之救济;第三,完善后位继承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增设后位继承人为预告登记人,二是增加前位继承人遗产清单编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