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商务正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种全新的交易形式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将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有许多传统商务无法相比的特点,如无纸化、虚拟化、实时性及全球性等等。在传统商务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每一笔较大的或正式的交易,特别是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常是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立法及贸易领域中的大多数国际公约都对某些交易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种规定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书面文件本身相当安全和可靠,它是有形物,如有改动会留下痕迹,这样使交易有据可查,减少合同纠纷。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制度,电子合同是在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下存在并得到不断发展的。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也存在着缺陷,如电子记录的易消失性、易改动性、磁介质性等。电子合同的载体不再是纸介质而是数据电讯(有些法律规则称“数据电文”),而传统商务法律是调整以纸介质为基础的交易关系,而电子合同具有的虚拟性、超文本性、无纸性等特点,使得传统法律不再适应这一新的交易形式。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其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的形式虽然不是书面形式,但如何使其具有书面的功能以适应某些合同的书面要求。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趋势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提出并阐述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问题。笔者首先阐述了合同的形式的演变过程,即从“合同的最初形式——口头形式”到“最常用的形式——书面形式”再演变到“网络时代的合同形式——数据电讯”。对这个演变过程的阐述为了更好地论述下文的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然后论述了电子合同的形式——数据电讯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类型。最后,该部分阐明了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的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正文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解决对策。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阐述了“立法上的对策——扩大解释法”、“合同途径”以及“另立类型法”三种对策,同时引用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一些重要的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笔者对这三种对策进行了评析,认为“扩大解释法”和“合同途径”并非是解决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最佳解决对策,而只有“另立类型法”才是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终极解决方案。 <WP=5>正文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电子合同“书面”形式解决对策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思考和评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电子合同“书面”形式解决对策的现状。其次,笔者对我国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解决对策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五点建议:“我国在相关立法和电子商务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修改旧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适时制定新法——数据电讯制度”、“关于我国电子签名技术的选择”以及“关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管理模式的选择”。结语部分再次提出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问题,并再次强调我国真正解决好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