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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气候变化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论是在学术、政治,还是公众领域,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对一些沿海国家产生了严重影响,特别是一些小岛国家,面临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淹没,不再适宜居住的危险,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气候难民”,本文中所指气候难民,主要是由气候变化相关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海平面上升)或环境破坏,导致原有的生存环境不再适宜人类生存,被迫跨越国界暂时性或永久性迁徙的人。气候难民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新问题,对气候难民的保护存在定义不清、责任不明、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制等问题。怎样处理气候难民问题,亟待理论探讨。促进和保障人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对人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作了规定,如生命权、享有食物和水的权利,就算是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中这种基本权利都不能被剥夺。然而,气候难民往往因其母国陷入灾难之中,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气候难民母国已不适宜居住,气候难民需要迁徙到其他地方,在迁徙过程中,如果没有国际法律机制进行有计划地安置,可能引发边境混乱、地区冲突等问题,国际和平与安全将受到威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气候难民的保护中,涉及国家众多,单靠一国的力量不足以应对危机,气候变化也是国际上所有国家共同的责任,因此,对气候难民的保护需要国际合作来完成。根据气候难民国际法保护中存在的困境,本文作者提出了气候难民保护的建议和构想,通过扩大原有难民公约中难民定义和拟定专门的气候难民国际公约两种路径选择的对比,提出拟定新的专门针对气候难民的国际公约是大势所趋。本文作者建议在新公约中制定气候难民的界定标准,确立气候难民保护的责任分担,由气候难民母国、东道国、国际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在资金来源和管理方面,设置气候难民救济补偿基金,建立气候难民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气候难民的安置和保护,并成立科学专家机构以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