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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但其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的海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海难事故后,承运人常常破产或无赔偿能力,无法依照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海难事故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海上运输安全的关注,同时也对妥善保护受害人权益提出了要求。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解决受害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项切实可行的选择。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的理论尚不全面。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才能使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成为建立在稳定基础之上的制度,洞悉海上强制责任发展的趋势才能使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作者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出发结合国际社会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探讨了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深入的分析了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和设定的标准。认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强制实施于海上运输特定范围内的责任保险。由于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对保险领域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只能适度推行,只有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较大的行业才能纳入法定责任保险范畴。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分析了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三个趋势:第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有国际统一的趋势;第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投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船舶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另外,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也有从国际航线扩展到沿海的趋势;第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还有引入直接诉讼的趋势,直接诉讼是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在要求,是保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手段,是强制责任保险实现其预期功能的保障,因此,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有与直接诉讼相结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