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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发展正方兴未艾。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开启,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然而,选择最佳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是成功募集运作私募股权基金的首要前提。本文以此为契机,对私募股权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比较与论述。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最佳的组织形式提供了一些建议,并根据文章总结的我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基金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及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在对相关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并将私募股权基金与相类似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述了各类基金间的相同点与区别点。本部分还对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况及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本部分首先从运作模式、特征等方面对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进行简要的概述,其次论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实践的现在。最后,根据本部分的有关内容论从资本制度、募集对象门槛、债务承担、管理模式、利润分配、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投资者在选择最佳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时应着重从资金利用效率、募集资金难易程序、退出渠道、税收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本部分从分析世界各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入手,分析了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及其成为大多数国家私募股权投资者首选的组织形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具体分析了我国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条件及有限合伙制的发展现状,得出了在普遍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应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法律形式的结论。同时,笔者在本部分还提出了有限合伙制并非适用于任何私募股权基金且不是唯一可行的组织形式的观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公司制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优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后,笔者的结论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实现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共同完善、共同发展,突显有限合伙制的巨大优势,彰显公司制、信托制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优势。在实务运作中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公司制与信托制作为其重要补充。第四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本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