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抗性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性质,法律关系总是发生在相互对抗的两方之间。抗辩是法律的特色,也是法律运作的方式,法律的逻辑与理念也就是在这种对抗中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各方主体不断对抗、平衡的最终产物。故本文选择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拟从风险投资的各方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各自利益点以求最终平衡,从微观层面论述风险投资运行的法律制度,并在参照国外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意见。本文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风险投资的主体类型。本部分首先对风险投资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然后概括了风险投资所具有的特征,最后对风险投资主体的类型进行了简单论述。风险投资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核心类主体和辅助类主体,核心类主体是指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例如资本提供者、资本运作者、接受资本投资者,辅助类主体则指为风险投资提供辅助性服务的机构,例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第二部分,主要对各类风险投资主体进行了实证分析,即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分析风险投资运行的规则,从微观层面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以及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如何平衡和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由相关的合同和法律法规加以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核心主体,在风险投资中起到“承上启下”重要作用,“承上”主要表现在从风险投资者那里募集风险资本,“启下”主要表现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和增值服务,并对创业企业进行监督。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创业企业是接受资本的一方,也是资本收益的最终来源,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很重要,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于吸引风险投资资本会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第三部分,对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检讨。首先论述了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历史,然后以美国作为参照,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进行了考察,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投资主体不够多元化、资本来源渠道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在总结域外成功经验和吸收我国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金融市场环境背景,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