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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与劳工标准是否应当“挂钩”,在理论上一直是争论不休,但是实践中却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挂钩格局,国际劳工标准的治理朝着多样化的进程发展。
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因成员方利益难以调和,WTO的谈判陷入了僵局,而另一边区域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发展地却如火如荼。在一些新型的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订过程中,都涉及到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多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推动下所签订的,特别是美国在WTO纳入社会条款受挫后,加快了在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实践。这些贸易协定中纳入了劳工标准条款,约定了缔约方在劳工立法、执法等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虽目标一致,但在不同协定中却存在差异,呈现出不同的治理格局。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劳工标准的条款,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近年也加快了融入区域贸易的浪潮。从2001年《曼谷协定》开始,我国先后与东盟、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秘鲁等签定了区域贸易协定,并正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冰岛、挪威等进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谈判,并且还与韩国、日本等国家研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在已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有些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对劳工标准问题进行了约定,如《中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而因我国劳动力的低廉优势,导致正在进行的贸易谈判遭到了一些谈判方国内工会的反对。这些表明,日后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自由贸易区建设时,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和劳工权益亟需保护的现实下,结合我国现行的劳工标准,本文认为,我国在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应当积极地应对劳工标准的问题,而不是抱以回避的态度。在具体的贸易协定制度设置中,可借鉴美国相关模式,坚持立法主权原则,承担起应尽的执法义务,积极进行劳工事务的合作,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一种新的责任模式即私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并轨,理清两者的合理界限,从而使我国能够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