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论——以替代责任之一般责任构成为重心展开

来源 :青海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gtang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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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有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之分,前者为责任人为自己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后者则为责任人替他人之侵权行为负责。侵权法理论一般将自己责任称之为一般侵权,将替代责任称为特殊侵权。替代责任之特殊性表现在,于民事侵权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得以诉求具备较强赔偿能力之第三者承担由实际加害人所造成之损害,以获得充分金钱赔偿。  当前,我国替代责任理论研究集中于具体替代责任类型领域,关于替代责任之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尚不深入。此种“重特殊,轻一般”式的本末倒置之研究路径有如下缺点:一是不成体系。虽然各个替代责任具体类型之研究较为深入,但各具体替代责任类型之上无统领性、总则性规则,各类型研究按照各自的即成体系进行,毫无共性可言,由此造成对哪些责任应当属于替代责任具体责任形态等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二是适用混乱。正由于替代责任理论缺乏一般性规则,在适用时,各类责任构成要件五花八门,适用时较为繁琐。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替代责任理论研究路径,对我国替代责任理论研究之路径作批判性反思,继而颠覆传统研究思路,使替代责任理论回归“从一般至特殊”之研究路径。  本文着重探讨替代责任之思维逻辑,从中提炼替代责任之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并以此为依据对《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能涉及替代责任之规则作再界定,最终界定替代责任之确切内涵与外延。具体思路如下:  首先,比较两大法系替代责任理论之发展路径,反思我国理论研究之缺陷。从国外替代责任理论研究看,大陆、英美法系虽以不同方式发展,但都一贯遵循“从一般规则至特殊形态”之理论研究路径。此种模式好处在于体系严谨、内涵与外延清晰。相反,我国“仅有特殊而无一般式”之研究路径,直接导致了当前替代责任之具体类型难以界定,各类替代责任之责任构成自成一体,缺乏共性这一尴尬局面。  其次,分析替代责任一般责任构成之思维逻辑,提炼替代责任之一般责任构成要件。这一思维逻辑可概括为对替代责任之“筛选、限定、适用”三步。第一,探讨替代责任区别于自己责任之本质特征,将其从自己责任中初步分离。这一特征为:控制关系、严格责任。第二,探讨替代责任所替代之对象,对替代责任内涵作进一步限缩。本文的观点为:替代责任只能替代他人已成立之侵权行为,而非物之侵权事件。第三,探讨运用替代责任归责时之逻辑推理路径,提炼一般责任构成要件。本文基于替代责任之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创新性地提出从“第一层次之外部关系”到“第二层次之内部关系”的逻辑推理路径。其中,构成第一层次之外部关系要求“他人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构成第二层次之内部关系要求“存在控制关系”、“他人行为与控制关系件存有紧密联系”。成立外部关系是前提,无外部关系既无讨论内部关系之必要。  最后,详细讨论替代责任各项一般构成要件,并运用所得之结论对《侵权责任法》替代责任类型作解释论再界定。一是界定他人侵权行为之具体加害人、归责原则;二是对控制关系作类型化分析;三是探讨紧密联系之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最终本文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中替代责任具体类型作如下分类:第一,条文直接体现之替代责任类型;第二,条文未直接体现但通过解释可推出之替代责任类型;第三,被误读为替代责任的自己责任类型;第四,本应纳入替代责任却未被纳入之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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