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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的倡议提出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建设、经济往来、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不仅为促进中国经济转型提供了新契机,也为国际投资、贸易开辟新的道路。“一带一路”沟通了亚欧非等地区,区域广泛,其中不乏有非洲、中东、中亚等国际热点地区,这些地区中包含了复杂多样的社会风险,可能会导致国际投资争端的产生,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但是有投资活动就会产生纠纷,新的发展道路充满了风险而且是任重道远的,我们需要应迎难而上,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建立长效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本文将对国际投资争端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探索出有效的争端解决办法。文章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果和国际投资争端的三种类型,分析了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争端本身具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争端解决方式的非机制性等特点;其次深入研究了 WTO、ICSID、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对这些机制的弊端做出分析和评价。由于现有机制无法适用于“一带一路”项下产生的投资争端,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既是解决区域内投资争端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重塑国际投资规则的时代机遇,并且基于“亚投行”的平台支持和沿线国家的重视,其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行性。最后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分析,借鉴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功经验,提出了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中心,实施以磋商、调解为前提、以仲裁为重点的灵活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创新探索国际投资争端的网上解决,设定了中心的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着重讨论了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仲裁透明度和第三方参与问题,提出探索建立上诉机构以解决仲裁裁决不公正问题,以期望能够尽快推进“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