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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在界定概念、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中西方行政问责制理论和实践的差异。深入研究深圳市在行政问责制方面的实践,探索完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措施。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状况、概述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在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当前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继而以深圳市为例,剖析了该市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现状,指出现阶段深圳市行政问责制的特点,即率先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责任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对公众负责的意识增强;行政问责制与绩效管理配套实施;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所提高等。深圳市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有:异体问责的薄弱性、问责法制不健全等。最后,通过对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建设的一些有益启示,如加强异体问责;依靠制度推进行政问责程序化;明晰行政问责对象权责,切实扩大问责范围;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相应配套措施;构建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积极推进行政问责法制化;加强行政问责制与绩效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