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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新兴权利成为新兴权利研究的一个热点。在互联网新兴权利研究领域,很多学者偏重于证成某一具体互联网新兴权利。在运用的证成方法方面,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的运用尤多。仅少数学者直接使用权利理论进行证成的研究。为数不多涉及权利理论的研究,忽略了传统权利理论存在的缺陷,遑论互联网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因此,本文选取若干互联网新兴权利,阐明互联网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新兴权利。本文首先呈现新兴权利的概念、标准存在的具体争议,然后提出本文对于新兴权利的概念和标准的认定。在界定了新兴权利概念和标准后,进而展开本文对互联网新兴权利概念、标准两方面的界定。从而将现有权利简单地延伸进互联网空间的“互联网新兴权利”排除在研究对象外。互联网新兴权利的特征使得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新兴权利独立开来。第一部分最后对互联网新兴权利兴起的原因进行了论说——包括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权利话语的助长作用、以及权利理论陷入困境三方面原因。第二部分是互联网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浅层冲击。承接第一部分结尾,具体从思考“权利”的思维方式上、权利功能理论、权利客体学说等三方面,结合能体现互联网新兴权利的例子,说明传统权利理论遭受到的显眼的挑战。具体而言,在对“权利”的思维方式这一部分,本文先简要对权利从重本质到到霍菲尔德后重分析的转变,再对追问“权利本质”背后体现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进行反思。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以上帝、自然、理性、自由、平等等理念作为权利本质,除了与现实不符以外,还会带来牺牲其他理念或价值的危险。对本质主义思维方式进行反思后,本文转向对“语言的意义即使用”的强调。本文主张放弃采取对权利进行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而应当注重权利是怎么被使用和运用起来的。除了权利本质理论,功能理论是权利理论的重要部分。当前国内学者适用利益理论进行论证具体的新兴权利时,缺乏反思,很多互联网新兴权利权利的证成工作是带有明显缺陷的。因此,本文试举若干例子,具体说明传统权利功能理论,尤其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面临的明显缺陷。在权利客体学说中的“权利主体之支配对象说”和“利益说”因承袭了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的不足,无法应对互联网新兴权利客体激增的情形。在权利客体的相关学说中,权利客体面临的冲击较小。本文认为通过完善权利客体的多元层次说,将行为纳入进权利客体类别中,以适应权利客体激增的现实。。第三部分是互联网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深层冲击。这一部分首先承接第二部分对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的冲击表现。互联网新兴权利带来意志和利益不确定性增加,会在更深层次冲击传统的权利功能理论。互联网新兴权利向意志理论提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以何种标准选择值得保护的意志。尤其是不同类型的意志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对利益理论提出了:以何种标准选择值得保护的利益。本文解释了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不具备理论全面性的原因——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对权利功能的认定是一元的。进本文提出需要以多元的权利功能理论适用于互联网新兴权。在对第二部分对追问权利本质原因、结果分析后,提出需要转变对权利的追问方式。本文认为应当转向追问权利的来源。随后详细分析以德肖维茨的“恶行理论”作为追问权利来源的范例。进而本文主张互联网新兴权利不能以权利本质出发。为了论述互联网新兴权利是如何得以不从权利本质出发的,本文借助约翰·塞尔关于制度性事实和语言行为的相关理论,说明权利是通过言语行为构建的产物。也即互联网新兴权利不需为超越的本质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