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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即在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情况下,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出让人可以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代替物的交付。指示交付制度在理论上研究并不透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亦存在争议。本文拟梳理指示交付制度的发展历史,分析指示交付制度的理论难点并针对目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指出指示交付制度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为绪论。本章主要阐述指示交付制度在目前理论研究和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指示交付的理论研究不够充分,许多基础理论仍未达成一致观点,同时指示交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亦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指示交付进行研究。第一章为指示交付之基础理论。本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指示交付的内涵、类型、价值以及指示交付与其他法律概念的比较对指示交付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指示交付的基本理论是研究该制度的基础,对研究指示交付制度有着基础性的作用。第二章为指示交付之历史考察。本章首先考察指示交付的历史起源,再梳理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指示交付制度的规定,最后厘清指示交付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指出将指示交付制度纳入《物权法》是正确的、有意义的。第三章为指示交付制度之主要理论难点。本章主要是针对目前学术界对指示交付制度理论的一些难点和争议进行分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本章主要分析的指示交付制度的难点包括:“依法占有”是否应当作为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指示交付中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将通知占有媒介人作为指示交付效力的生效要件等。对于这些问题,在指示交付的研究方面尚且存在争议,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研究指示交付制度的关键。第四章为指示交付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本章首先分析了指示交付制度与质权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些问题。通过前文的分析,指出指示交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尚有值得完善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