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也在进步,从最初的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在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行政问责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一个热门的话题。行政问责制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是由于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政权形式一直不稳定,政治上处于混乱状态,无暇顾及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此后,中国经历了长达一百多年的政治动荡时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十分微弱,特殊时期几乎没有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这些因素导致中国行政问责制思想发展的中断,以至于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要晚于西方国家。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分析西方国家在实施问责制过程中的成功之处和失败的原因,以便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供参考。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国家的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与本国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相适应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现实情况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借鉴的过程中一定要寻找适合我国的方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在97年回归前,一直受英国政府的统治,统治的时间长达一百五十多年,经历了几代人,因此,在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留下了英国的痕迹,政治上的痕迹更明显。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又是在97年回归后开始施行的,当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高官问责制实施的社会环境与内地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环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将内地行政问责制与香港高官问责制进行比较将比与西方问责制进行比较更有针对性。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法制政府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对香港高官问责制与内地行政问责制的产生背景、问责要素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阐述了香港高官问责制与内地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内地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存在困境的原因,对我国内地行政问责制借鉴香港特区高官问责制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内地行政问责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