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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制度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一项制度,是指国家保险监督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保障保险业市场的稳定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现代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监管制度在保险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个国家特别重视对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我国也非常重视对保险监管制度的立法工作,我国的《保险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共进行了两次修改,虽然两次修改各有侧重,但都不约而同的强化了保险监管的职责。2009年10月1日,新修改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保险监管的目标及基本原则;完善了有关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放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提高了保险监管的透明度等等。但新保险法实施也有一段时间,我国的保险业又在迅速的发展,新保险法对保险监管制度的规定也有些滞后,有必要对保险监管制度进行新的完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世界上几个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保险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应该逐渐改变以市场行为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手段的模式,形成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模式;通过分析各国的监管主体,认为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通过民间的行业自律,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通过保险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提出我国保险监管应该效仿西方发达国家提高透明度,更好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出发,重点论述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相关立法的优点与不足,认为我国应该首先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规章等;建议我国在保险立法过程中尝试分别订立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在保险中介人的资格培训、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定以及保险索偿投诉方面赋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更多的权限;建立完善民间资信评级机构,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对保险监管者和保险公司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保险监管的执法力度,确立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监管模式,从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