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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后。从1991年到现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日益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转,促进了经济的进步。但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为自1992年深圳原野因财务欺诈成为中国第一个被停牌的公司后,我国陆续出现了许多因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而案发的公司。朱镕基先生在担任国家总理时,曾给上海和北京的会计学院题写校训“不做假账”,“不做假账”应该是身为会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现在却成了一位总理对会计人才及会计学院的最高要求,可见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不客观、不公正、不可靠问题的严重程度。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不公正等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所以有那么多问题,与我国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具体的表现在:立法的不足、处罚力度不够、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外部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相关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在发现我国的制度有不足后,我们应该相应的完善相关制度,这时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同领域的制度设置引起我们的关注。经过研究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发有: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体系、协调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完善民事责任。经过研究我们找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方法,即: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扩大自律监管机构的权利、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中小股东的监管权、完善独立董事监督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监管和独立性、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