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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现实司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本文欲针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制度革新方面的设想。本文的写作分五章进行。 第一章:割断历史对一个制度进行讨论可能会使研究偏离应有的轨道,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对西方国家和中国再审制度的演化过程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展示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和功能,以对其后的探讨起到铺垫作用。 第二章:对再审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探讨。着重论证再审制度的救济性以及对实体真实主义和既判力理论的调和作用,进而对我国有关再审性质的通说,即认为再审制度仅仅是为追求实体公正服务的理念提出质疑,力图从制度设计的理念层次找到正确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方向。 第三章:对再审的提起问题和对再审申请的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再审的提起问题,从司法的被动性理论入手,对具有再审启动权的主体一一进行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应具有再审启动权。对于对再审申请的处理问题,在介绍国外作法的基础上,分析我的有关现状及其不合理之处,如没有设立再审申请人制度,导致控辩双方再审启动权的平等,以开拓思路,谋求变革。 第四章:这一章对再审理由作出了细致的讨论,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体现了本文的一个重要分论点——对再审理由重新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再审理由的设计来控制再审的提起,使该制度真正起到调和实体真实主义和既判力之间矛盾的作用和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作用。本章从再审理由的理论根基入手,对依据不同理论可能设计出的再审理由进行了理论上的推导,并对再审理由的内容、再审理由的条件及判断是否达到再审理由条件的方式方法等难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分析,以求突破陈规,找到一条改革我国再审制度的新途径。可以说,这一章的讨论是本文的灵魂。 第五章:这一章涉及的是再审不加刑的问题。在经过前文理论推导的铺垫之后,“应该设立再审不加刑制度”的结论就不难得出了,论文之所以对该问题单列出来除了使体系更完整的目的之外,还为了将设立再审不加刑的理论再深入一步,即是应设立绝对的再审不加刑还是应设立相对的再审不加刑。文章对后者加以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