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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违反国际社会秩序和危害世界和平的罪行之一,也是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四项罪名之一。像所有其他国际犯罪一样,战争罪也有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既然是犯罪,有关人员理应因其不法行为受到审判和惩罚。但由于战争本身的特性,战争的每一方都会声明是为了正义而战,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战,所以国家通常都不愿也不会将己方的将士诉诸法律。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上是战争的胜利者通过国际法上的“被动国际原则”,即为了保护本国受害者利益的原则,对战争中对方犯罪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惩罚。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惩治战争罪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到了19世纪以后,与战争罪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它涵盖了广泛的禁止性规定和规范,具体说明、编纂或者阐明了习惯国际法,并规定违反这些文件将在国际法上受到追诉和惩罚。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对于本罪虽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对本罪的研究空间和国内立法化的必要。研究战争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从根本上无法阻止战争这种政治行为的发动与进行,但对于惩治战争罪行、为无辜受害者伸张正义,对于预防战争罪的发生和保障人权,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有极大的理论价值。文章主要以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马尔蒂奇案(Martic,IT-95-11)为切入点对战争罪进行研究和分析。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判处前南领导人之一马尔蒂奇35年的监禁,指控其在1991至1995年间对克罗地亚人及其他非塞族人犯有迫害、谋杀、酷刑、肆意袭击平民和毁坏居民区等战争罪行。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战争罪案例,对于国际刑法中战争罪的认定、适用、判决方式有很强的借鉴和研究意义。同时,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研究,进行了国家间、国家与国际间的战争法立法现状之比较研究。而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全面规定战争罪,对于战争罪的概念、战争罪的罪行构成要件以及国内立法化问题研究亦可提供借鉴。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在惩治国际战争罪行、构建和谐国际社会方面理应做出贡献,因此必须对战争罪进行透彻和全面的研究,并在刑法典中予以体现,对战争罪的研究在此方面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