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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是随着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体现法的公平价值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保障,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本文从自然人破产的基本问题考察入手,在对自然人破产理论的探讨基础上,揭示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重点研究了自然人破产中的破产申请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解制度、免责制度、复权制度等中心问题,提出我国应扩大适用范围,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并提出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自然人破产是指公民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的法定程序。自然人破产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根据对自然破产能力所采取的态度,目前各国有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两种立法例。依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有以英美为代表的列举主义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的概括主义。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相比,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和破产原因的复杂性等三方面不同之处。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功能是源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和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手段。自然人破产的法理学依据是基于主体平等之私法精神和增进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性的要求。自然人破产符合经济学原理,允许自然人破产是理性的选择并符合经济学上的卡多勒黑克思效益,建立此制度将会改变人们的消费模式。通过对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西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得出的规律为:“破产有罪”观念让位于“破产无罪”,由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唯一价值趋向为注重保障诚实债务人权益均衡,进而破产法的保护重心越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转向维护社会利益。 自然人破产的主要制度是破产申请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及破产复权制度。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合格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和证实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是归破产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所独有的制度。在对自由财产的构成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