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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事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猛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保险公司累计赔偿和给付7020.4亿元: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为3.4%,保险密度为332元,自2003年底开始,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在海外上市,受到海外投资者的竞相追捧,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创下2003年度全球IPO的纪录。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万亿元,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上升的阶段,既面临着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我国政府为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扩大导致保险市场中形成新的竞争格局,这必将增大国内保险业的生存压力,加之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和我国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快速发展,进一步要求有一个完善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作保障。本文即是在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下,从经济法学角度对我国外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与现状研究,并且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