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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获得管辖的基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石。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各国法律规定的仲裁制度具有较大差异等种种原因,导致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具有瑕疵。在通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瑕疵进行补救后,当事人是可以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在国际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这类仲裁协议持有越来越宽松的态度,目的是为了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意愿,节约司法资源。然而我国的仲裁法和司法实践队仲裁协议生效的要求仍十分苛刻,这会导致争议过程中的中方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这会影响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进行,也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从理论上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进行界定,通过探讨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从而区分瑕疵仲裁协议与无效仲裁协议。在了解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常见的瑕疵仲裁协议的类型,为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做铺垫;第二章讨论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存在的三个问题即:各国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态度存在差异、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认定权的归属和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认定的准据法,总结瑕疵仲裁协议在认定中的复杂性。文章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更深层次讨论补救瑕疵仲裁协议的方法,在明确补救瑕疵仲裁协议的理由和原则的基础上总结出瑕疵仲裁协议补救的途径。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将发达国家与我国关于瑕疵仲裁协议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从而探究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几点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