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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记忆力、智能下降、人格改变等,给患者生活、工作或学习及社会活动能力带来影响,甚至构成永久性残疾。为获得更多赔偿,伤残鉴定中有些患者往往不配合检查,会伪装或故意夸大精神症状。对此,目前客观识别与评价手段不多,只能主要依据鉴定人的经验进行判断,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眼动仪是评价脑功能及识别谎言的一个重要仪器,本研究拟对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脑震荡后综合征)的眼动特征开展初步的研究,并比较不同合作程度下脑震荡后综合征患者眼动参数,探讨眼动技术在精神伤残鉴定上的应用价值。 方法: 以《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作为病例组入组诊断标准。实验一共收入60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通过影像学检查,分成脑软化灶组30名,脑震荡后综合症组30名,收入正常对照组30名。采用反射性眼跳范式、反向眼跳范式以及探索性眼球运动范式三种范式对被试进行眼动实验,收集被试完成测验时眼跳潜伏期、眼跳距离为5°、10°、15°时的眼跳时间、速度、凝视点数(NEF)以及反应性探索分(RSS)。实验二共收入脑震荡后综合征患者70例,采用二项必选数字测验(Binomial Forced-Choice Digit Memory Test, BFDMT)将70例脑震荡后综合征患者分成合作组与不合作组。进行填充图片测验,同时记录被试眼动参数以及行为学数据,对眨眼、注视、眼跳等方面参数进行分析。采用t检验、方差分析、LSD(L)进行两两比较、spearman相关分析对结果进行分析。 结果: 实验一结果发现:三组之间在反射性眼跳范式中各个参数均无统计学差异。在反向眼跳范式中(1)正确次数在三组之间存在差异(P<0.001)其中两两比较得出脑软化灶组为(16.33±2.87分)低于脑震荡后综合症组(18.33±2.04分)更低于正常对照组(20.13±2.15分)。(2)眼跳潜伏期在三组之间也有显著差异(P<0.001),其中脑软化灶组(313.51±25.68毫秒)均长于脑震荡后综合症组(300.58±22.98毫秒)和正常对照组(289.67±16.10毫秒)。(3)正确眼跳的潜伏期在三组之间也存在差异(P<0.001),脑软化灶组(387.23±53.53毫秒)大于脑震荡后综合症组(350.86±37.27毫秒)大于正常对照组(323.70±24.26毫秒)。(4)眼跳距离为5°、10°、15°的眼跳持续时间三组之间均存在差异(P=0.025,P=0.021,P=0.032)。在探索性眼球运动测验中,三组之间凝视点数(NEF)得分存在差异(P=0.016),其中脑震荡后综合症组得分(31.73±3.7分)和正常对照组(32.23±3.70分),均要高于脑软化灶组(29.63±3.51分)。三组之间反应性探索得分也存在差异(P=0.037),两两比较结果显示仅正常对照组(9.13±1.36分)要大于脑软化灶组(8.10±1.94分)。实验二的结果发现:不合作组与合作组在注视离散程度(P<0.001)、眼跳频率(P<0.001)、平均眼跳时间(P=0.011)、平均眼跳距离(P=0.006)、眼跳潜伏期(P<0.001)之间存在差异。其中合作组的眼跳潜伏期(430.9±99.2毫秒)要长于不合作组(338.4±75.1毫秒),其余数据均为不合作组高于合作组。将数据与合作程度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离散程度、眼跳频率、平均眼跳时间、平均眼跳距离、眼跳潜伏期均与合作程度有相关性(r=-0.602,P<0.001;r=-0.663, P<0.001;r=-0.503,P<0.001;r=-0.425,P<0.001;r=0.553,P<0.001)。 结论: 不同脑损伤程度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在反向眼跳范式和探索性眼跳范式中眼动参数存在差异;不同合作程度之间的眼动参数也有差异,且与合作程度成一定的相关性;眼动参数能作为判断脑损伤程度及检查合作程度的潜在指标。眼动技术在精神伤残鉴定上已初步展现出一定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