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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成为很多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条件。然而在其适用过程中,却被一些国家当做“报复”的工具,成为阻碍判决跨境流通的重要原因,因此,很多国家选择放弃或者限制互惠原则的适用。美国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不再以互惠原则的适用为基础,虽然大量的外国法院判决得到该国的承认与执行,但是其并未能受到这些国家的同等对待,所以美国建议在国内立法中将互惠原则予以“回引”,这引起了很多国家对互惠原则适用的研究,让它以更灵活的状态得到适用才是最佳路径。综合目前各国对互惠原则的国内立法可知,很多国家和地区试图在国内立法中放弃或者限制互惠原则的适用。一些国家在国内立法中从未规定过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自然不存在互惠原则的适用;部分国家认为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仅没有促进外国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反而会成为国家间制衡的工具,进而放弃互惠原则的适用;还有很多国家对互惠原则的适用进行直接、反向限制,选择性地适用互惠原则。这些国家都在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谈判与签署工作,意图通过自身的努力促进判决在国家间的相互流通,但是当前情况下无论是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还是国际公约,它们的数量都比较少,不足以促进判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未能真正发挥条约互惠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传统互惠原则方式弊端凸显,很多国家深受其害,开始放宽法律互惠的适用标准,采用新型的互惠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先行给予互惠,积极适用推定互惠,意图通过司法实践的努力,尽可能让更的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减少平行诉讼的产生,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中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互惠原则的规定不够详尽,在司法实践中又由于奉行较为严苛的事实互惠标准,条约互惠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让其陷入与其他国家互不承认的“怪圈”。转变互惠原则适用理念,在国内立法中对互惠原则进行系统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互惠原则适用的指引和监督,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加快判决承认与执行数据库的建设,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判决的流通。